相關法規

殯葬管理條例(民國91年7月17日,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9490號令公布) 第44條: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須具一定之規模;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75%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 理。前項之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書面契約,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內政部民國95年12月1日台內民字第0950179073號令修正發布,並自民國96年1月1日起生效。

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第2項之一定規模如下:

  • 具備殯葬禮儀服務能力之殯葬服務業。
  •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 最近3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其財務報表經會計師簽證者。
  • 於其服務範圍所及之直轄市、縣(市)均設置有專任禮儀服務人員;由其他公司或商號經銷者, 應報經銷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 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設立許可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具備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查詢之電腦作業,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內政部所定規範者。
  • 具備符合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者。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