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前經內政部以108年8月15日台內民字第1080223632號令修正發布,按本辦法第10條規定:「本設施經營者應將本專戶之年度決算書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將查核報告書併同決算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第1項)……第1項本專戶年度決算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3項)」次按本辦法第11條規定,修正條文係自109年1月1日施行,故109年依上開第10條第1項辦理108年度管理費專戶年度決算書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備查,其使用之決算書格式尚得延續舊制,採未統一格式之作法。但自110年起凡辦理前1年度專戶決算書之查核簽證及備查事宜,即應採內政部依本辦法第10條第3項授權所訂定之決算書格式。
二、惟據相關經營業者及會計師反映,實務上自109年1月1日起,業者之財務會計部門即需配合未來新制格式辦理前置作業,經參酌內政部107年12月24日召開「研商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及相關執行事宜第2次會議」與會相關單位及會計師代表所提建議,爰訂定「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管理費專戶年度決算書格式」供相關業者先行使用,並自110年1月1日正式生效實施。電子檔請至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法規查詢/殯葬相關法規(網址:http://mort.moi.gov.tw)查閱。
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生效
資料來源:桃園市殯葬資訊服務網